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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》的通知

    发改环资[2017]83号

     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(经信委、工信委、工信厅)、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,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农业部、商务部、国管局,各有关单位:

   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<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>的通知》(中发〔〕25号),研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》,现印送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附件: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

     

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

    国 家 标 准 委

    2017年1月11日

     

     附件
   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<生态文明体制改革
    总体方案>的通知》(中发〔〕25 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
    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〕13 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
   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〕16 号)和《国
   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(
    年)>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〕89 号)相关要求,加快完善节能标
    准体系,提高节能标准实施效果,制定本方案。
    一、现状和问题
   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,是提升经济质量效益、推动
   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、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,是化解产能过剩、
   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支撑。“十二五”以来,国家标准委、国
    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启动了两期“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”,共批准
    发布了 206 项能效、能耗限额和节能基础国家标准。截至目前,我
    国已发布实施能效强制性标准 73 项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 104 项、
    节能推荐性国家标准 150 余项,对化解产能过剩、优化产业结构、
    实现节能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    但是,与当前化解过剩产能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、推进生
    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相比,节能标准体系还不健全,实施基础仍
    显薄弱,管理机制还不完善,一些重要的节能标准缺失,部分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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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技术水平落后、更新不及时,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,特别是用
    能产品能效、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、建筑物能效等标准亟需更新。
    二、总体要求
    (一)指导思想。
   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为指
    导,牢固树立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健全节
    能标准体系,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,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,
    有效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,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基
    础。
    (二)基本原则。
    科学系统、功能明确。节能标准体系应兼顾节能重点工作要求
    以及相关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,做到层次分明、结构合理、功能明
    确,不同属性、功能的标准之间体现衔接配套的关系,科学组织并
    合理划分。
    统筹 协调、 运行高效 。整合精简优化现有国家、行业及地方节
    能标准体系和已发布的国家、行业及地方节能标准,完善节能标准
    体系。坚持各类各层级节能标准协调发展,提高节能标准制定、实
    施与监督的高效性和协调性。
    动态开放、国际接轨。加大推进节能标准化服务改革力度,加
    快节能标准科技创新,及时更新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框架,积极推
    进节能标准国际化进程,增强我国节能技术、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
    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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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三)建设目标。
    到 2020 年,节能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
    体系结构更加优化,政府主导制定的节能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节
    能标准协同发展、协调配套,建成指标先进、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
    体系,形成有效的节能标准研究、制修订、宣贯、监督检查、评估
    等工作机制。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范作用进一步强化,节能推荐性
    标准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,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
    进一步完善,节能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,节能标准国际化水平明
    显提升。主要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,80%
    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,重点领域、行业节能标准指标
    更加先进,新发布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质量及效益评估的比例达
    到 50%以上。
    三、优化标准体系建设
    (四)系统规划节能标准体系框架。突出节能标准的规范引领
    作用,按照节能过程环节将节能标准进行归类,构建节能标准体系
    框架。节能标准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共性、目标、设计、建设、
    运行、评估、优化等 7 个标准子体系。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是其他
    节能标准的依据和基础。目标标准子体系包括能耗限额标准、能效
    标准,是整个标准体系的关键和重点。设计标准子体系包括规划设
    计和源头控制等方面的标准。建设标准子体系包括节能施工、验收
    等方面的标准。运行标准子体系包括技术改造、运行维护等方面的
    标准。评估标准子体系包括计量和检测、分析和计算、能效评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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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方面的标准。优化标准子体系包括系统提升、节能服务、供需优化
    等方面的标准。
    (五)开展节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。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
    简工作方案,对现行的节能强制性国家、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
    计划开展整合精简,逐步解决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
    矛盾、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,推动实现一个市场、一条底线、一
    个标准。
    (六)建立能效“领跑者”指标与节能标准衔接机制。根据产
    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,适时将能效“领跑者”指标纳入强制
    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,将能效“领跑
    者”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准入指
    标。
    (七)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。继续实施“百项能
    效标准推进工程”,不断提升节能标准技术要求。在工业领域,加
    快制修订钢铁、有色、石化、化工、建材、机械、船舶等行业节能
    技术标准,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、节能监测与管理、能源计量、
    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;完善燃油经济性标准和新能源
    汽车技术标准。在能源领域,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
    标准,加强天然气、新能源、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。在建筑
    领域,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、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,修订
  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,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。在交通运输领域,完
    善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、绿色交通评价、交通运输工具能耗监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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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等标准。在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领域,加快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
    系、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、绿色服务等标准。在公共机构领域,制
    修订公共机构能耗限额、能源统计、能源计量、节约型公共机构评
    价等标准。在农业领域,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、渔船和种植制度等
    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、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,以及农作
    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。
    (八)增加节能标准的市场供给。针对技术创新活跃、市场化
    程度高、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重点领域,推动新兴节能技术、产品和
    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,供市场自愿选用。重点支持具有行业影响力
    的社会团体、运营规范的企业快速响应节能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制
    定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,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。建立企业节能产
    品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,鼓励企业建立节能标准排
    行榜。探索建立将技术水平高、节能效果好的节能团体标准、企业
    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。
    (九)推进节能标准国际化。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,实质性
    参与和主导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,推动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
    的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,提升国际标准话语权。加强双边、多边国
    际合作机制下节能标准国际协调一致,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建立节能
    标准标识协调互认机制,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。深化与“一带一路”
    沿线国家和地区节能标准化双多边合作和互联互通,大力推动制冷
    空调、照明产品、变压器等产品节能标准化合作,研究制定区域性
    节能标准,以节能标准“走出去”带动我国高效节能技术、产品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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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装备“走出去”。
    四、健全管理机制
    (十)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。国家标准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
    合制定节能标准管理办法。国家标准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
    并维护节能标准体系,统筹管理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
    标准制修订工作。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
    门,负责节能国家标准的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等工作。
    能效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能耗限额标准原则上制定为强
    制性国家标准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需要组织制修订节
    能行业标准。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领域团体
    标准制修订的规范、引导和监督。地方制定的节能标准原则上应为
    推荐性标准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可制定严于
    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
    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。工程建设强
    制性国家标准、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,按现有模式管
    理。
    (十一)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。国家标准委、国家发展改革
    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配合,完善节能标准更新机制。每年下达
    1~2 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,急需标准随时立项。完善节能标准复审
    机制,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 3 年以内,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 2 年以
    内,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、科学性和有效性。能效
    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淘汰 20%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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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。
    (十二)开展节能标准监督检查。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依据
    《节能监察办法》规范节能监察行为,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
    编制节能监察计划,组织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节能强制性标准对辖区
    内能源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展节能监督检查,
   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,并提出依法用能、合理用能的建议。
    畅通节能标准违规投诉举报渠道,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标准
    实施情况的监督。
    (十三)实行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报告制
    度。国家标准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全国能
    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
    估,每年选择 1~2 类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,
    通过抽样调查、数据整理、投入产出分析、节能效益分析等形成评
    估结论。各部门、各地区组织开展节能领域重要行业、地方标准实
    施情况评估,每年向国家标准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结果。
    国家标准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
    时组织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。
    五、夯实节能标准化基础
    (十四)加强节能标准化科技创新。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
    略,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,加强节能标准研究、制
    修订和效果评估,提高节能标准的适用性。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节
    能标准制修订衔接,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节能标准创新基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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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培育形成技术研发—标准研制—产业推广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。
    (十五)加强能源统计计量。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计量、统计分
    析等制度实施,不断完善能源计量相关标准体系建设。加强能源计
    量器具智能化升级、配备、安装以及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等方面的标
    准制修订,不断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标准化、智能化、规范化水平,
    提高能耗监测数据记录的完整性、准确性、持续性。严格执行能源
    计量器具配备相关标准,确保数据质量。
    (十六)加强节能检测认证和监督监测能力建设。加强节能检
    测认证机构符合性验证能力建设,为节能标准实施提供支撑。加大
    节能监察技术人员培训力度,提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主要耗能行
    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能力。
    (十七)加强节能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,
    建立节能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,强化信息共享、
    社会监督、自查自纠。及时发布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、起草单位征
    集、征求意见、宣贯培训等信息,方便查询节能标准信息、反馈实
    施情况、提出标准需求,提升节能标准化信息平台服务能力。
    (十八)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。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
    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,创建一批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,推动
    节能标准有效实施,促进先进节能技术、产品和服务应用,提升能
    源利用效率。建立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案例库,积极开展示范
    项目经验宣传和培训,促进典型实践案例复制和推广。
    (十九)完善节能标准化服务。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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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充分发挥学会、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,开展节能标准宣传贯彻、
    信息咨询、标准比对、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。采取新闻发布、网站、
    平面媒体等多种措施,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,增强政府部门、用能
    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。免费向社会公开节能强制性国家
    标准文本。
    六、保障措施
    (二十)落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。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
    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,引导用能单位实施推荐性节
    能标准,组织开展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,推动用能单位建立起规
    范化、常态化的节能标准运行机制,确保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
    “双控”目标。
    (二十一)强化节能标准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。国家发展改革
    委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、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
    准,节能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,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
    目节能审查制度、能效标识制度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、差别电
    价、惩罚性电价等政策措施提供标准支撑。推动能源管理体系、系
    统经济运行、能量平衡测试、能耗监测、节能量评估、能源绩效评
    估等节能推荐性标准在重点用能单位“百千万”行动和节能自愿活
    动中的应用。
    (二十二)加大节能标准经费支持力度。鼓励地方根据工作实
    际需要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,用于节能标准研究、制修订、
    宣贯、实施效果评估、监督检查、人才培养等工作。鼓励、引导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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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会各界加大投入,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。
    (二十三)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奖惩制度。国家将节能标准化
    工作纳入对地方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,对推动节能标
    准化工作成绩突出、效果显著、发挥示范效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
    彰或奖励,优先考虑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单位。对在推动节能
    标准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用能单位,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
    共享交互平台。
    (二十四)加强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。实施节能标准化人才培
    养工程,开发培训教材,加强对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
    训工作,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
    力。鼓励和培养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
    务,增强节能标准国际话语权。建立节能标准化专家库,发挥专家
    在节能标准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宣贯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。
    附件:节能标准体系框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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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附件
    按照节能过程环节,节能标准体系包括 7 个标准子体系,每个
    标准子体系又包括若干类别,节能标准体系框架如图。
    0 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
    基础共性标准在节能工作中广泛应用,是其他节能标准的依据
    和基础。
    1 目标标准子体系
    包括能耗限额标准、能效标准。其中,能耗限额标准是针对工
    业、建筑、交通、公共机构、商贸、农业等重要领域提出的节能要
    求,作为实施淘汰落后产能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、节
    能目标责任制度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等的技术依据;能效标准是针
    对家用耗能器具、商用设备、工业设备、照明、电子信息、交通工
    具等终端用能产品提出的节能要求,作为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、
    能效标识制度、淘汰落后产品和设备制度等的技术依据。
    2 设计标准子体系
    包括规划设计和源头控制等方面的相关标准。其中,规划设计
    标准涉及生产过程、用能系统、建设等的节能规划和设计要求;源
    头控制标准涉及用能预算、项目前评估等相关标准。
    3 建设标准子体系
    包括节能施工、验收等方面的标准,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及工程
    的相关节能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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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4 运行标准子体系
    包括节能工艺、技术、高效产品、设备和系统等相关的经济运
    行、维护等标准。通过科学管理、运行工况调节或技术改进,能源
    供需达到合理匹配,实现能耗低和经济性好的工作状态,提高系统
    运行效率,实现节能效益。
    5 评估标准子体系
    包括计量和检测、分析和计算、能效评估方面的标准。其中,
    计量和检测标准涉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、能源能效检测、能
    量平衡与测试、节能监测等标准,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
    检测、测试和评价;分析和计算标准涉及合理用能、能源审计、节
    能计算等标准;能效评估标准是衡量节能措施实施效果和节能收益
    的重要尺度,涉及过程评估、节能量评估、能源绩效评价、节约型
    组织评价等标准。
    6 优化标准子体系
    包括系统提升、节能服务、供需优化等方面的标准。其中,系
    统提升标准涉及能源管理体系、能量系统优化、能效对标、能源管
    控等标准,与国家节能重点工程标准需求密切相关;节能服务标准
    涉及合同能源管理、节能自愿性协议、节能融资等标准,是支撑节
    能市场化机制的技术标准;供需优化标准涉及余能利用、新能源和
    可再生能源利用、分布式能源、智慧能源等标准,通过能源供给方
    式多样化、智能化,加大余能利用,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
    源供给结构中的比例,减少化石能源消费。